土地申請確權申請書8篇

時間:2023-09-16 作者:tddiction 申請書

申請書通常需要包括個人或組織的背景信息,以便評審人了解申請人的背景,在一些情況下,申請書可能需要附上其他支持材料,如推薦信或證明文件,范文社小編今天就為您帶來了土地申請確權申請書8篇,相信一定會對你有所幫助。

土地申請確權申請書8篇

土地申請確權申請書篇1

申請人:趙天倫 男 漢族 初中文化 56歲 住界首市王集鎮(zhèn)趙集行政村趙玉莊157號

被申請人:趙天現(xiàn) 男 漢族 初中文化 56歲 住界首市王集鎮(zhèn)趙集行政村趙玉莊

請求事項:請求依法確認,將位于趙玉村東頭橋西柏油路南的一宗土地的使用權(東鄰趙天現(xiàn)、西鄰溝北鄰路南鄰地)確權給申請人使用。

事實和理由: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同住趙玉莊,申請人趙天倫的父親趙金亮和被申請人趙天現(xiàn)的'父親趙金拔是親兄弟。申請人趙天倫的父親趙金亮在世時,因申請人趙天倫的弟弟李修賢(小時候給姓李的了)xxxx—xxxx年在趙玉村橋西路南燒吊窯,占用趙集寨瞿金佳組的荒地,申請人的父親趙金亮就把自己的可耕地1.7畝,和同村村民趙天山的可耕地(東地大園子)進行調換,趙天山又和同村村民趙錦金的可耕地(在趙集寨后)進行調換,趙錦金又和瞿金佳進行調換。這樣經過四次調整,就把趙集寨瞿金佳組在趙玉村東頭的可耕地調到了趙集寨后。xxxx年申請人趙天倫的弟弟李修賢不燒吊窯時,又把此1.7畝可耕地,退還給申請人趙天倫的父親趙金亮。xxxx年因申請人的父親趙金亮年老多病,就把此地塊交給被申請人趙天現(xiàn)代耕代種至今。申請人的父親趙金亮死后,有申請人趙天倫一人出錢出物辦的喪事,其他人沒有出過一分錢,因為申請人的繼母曹美榮仍然在世,

申請人趙天倫并沒有主張使用權,因此地塊的收入屬于申請人的繼母曹美榮受益,現(xiàn)在申請人的繼母曹美榮已去世,申請人依法要回此地塊的使用權。申請人趙天倫多次找到被申請人趙天現(xiàn)協(xié)商解決此事,但被申請人趙天現(xiàn),以替申請人的父親趙金亮看病付過藥費(沒有任何證明只是口說)和此地塊已經曹美榮調到梁莊西頭為由拒不把此地塊的使用權交給申請人趙天倫。經村干部、鎮(zhèn)司法所多次調解無效。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第十六條、《安徽省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條例》第三十條 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申請王集鎮(zhèn)人民政府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附:1、身份證復印件一份以證實自己有訴訟的權利。

2、xxxx年地改時趙玉村的地畝冊子以證明所爭議地塊的使用權屬于申請人的父親趙金亮。

3、xxxx年xx月xx日趙天現(xiàn)與趙華東簽訂的合同及被申請人領取租金的證詞一份以證明被申請人趙天現(xiàn)說xxxx年之前已調整為假話。

此致

王集鎮(zhèn)人民政府

申請人:

土地申請確權申請書篇2

申請人:

莫x杰,六十歲,x x村x x屯第六村民小組村民

莫x團,五十八歲,x x村x x屯第六村民小組村民

莫x群,五十五歲,x x村x x屯第六村民小組村民

莫x維,四十七歲,x x村x x屯第六村民小組村民

被申請人:x x村x x屯第六村民小組

法定代表人:莫x和,64歲,長塘村長塘屯第六村民小組長

潘x送,五十五歲,長塘村長塘屯第六村民小組群眾代表,村民 潘x永,五十五歲,長塘村長塘屯第六村民小組群眾代表,村民 莫x善,六十歲,長塘村長塘屯第六村民小組群眾代表,村民

潘x秀,六十歲,長塘村長塘屯第六村民小組群眾代表,村民

莫x興,六十歲,長塘村長塘屯第六村民小組群眾代表,村民

莫x英,七十歲,長塘村長塘屯第六村民小組群眾代表,村民

申請人請求事項:請求上級政府將

定歸申請人所有。 x x六隊借用的土地使用權確

事由:20xx年11月29日至12月3日,莫x群未曾得到國土主管部門批準,將原x x六隊的曬谷坪鏟成平地,在施工過程中與x x屯六隊群眾因土地權屬問題產生糾紛。雙方都未能就權屬糾紛問題達成協(xié)議,雙方為此請求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門給予解決。

經查:該爭議土地在x x屯村邊,落實生產責任制前是x x屯第六生產隊的曬谷坪。在此之前該地中間有一部分由莫xx(申請人莫xx之父)在解放前開墾了這塊土地作菜園,具體面積不詳,當時四周圍有樟樹、荊棘等,外圍至水田邊還有荒地和糞坑,該地在土改時仍舊劃分給莫顯福耕種,當時并未頒發(fā)有土地所有證給莫xx,在1958成立人民公社以小隊核算之初,社員們將原來土解時分得的土地、耕牛、農具等生產資料交歸集體所有并由生產隊統(tǒng)一耕作管理,但仍保留一小部份土地由社員自由耕種,期間,xxxx六生產隊將原莫x福x種的這塊土地和四周的樟樹、荊棘清除以及填平旁邊的一些糞坑、荒地等整出一塊坪地的用來修建了生產隊的曬谷坪。申請人稱當時生產隊長因隊里沒有曬谷坪以集體的名義向父親借用的。由于自1950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到1962年9月27日《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即人民公社60條)的頒布實施期間,生產隊的生產活動主要依靠行政命令,缺乏文字書面證據材料,所以,申請人請求事項缺少證據依據,申請人提出的爭議土地四際界限也只能是一個模糊的界線。1981年國家實施家庭聯(lián)產承包責任制后,x xx六x將谷坪按人口分給生產隊群眾曬谷,莫

x福家也分得一份。當時莫x

福也曾提出過要求要回該祖宗地,生產隊通過社員大會集體討論,后來一致通過將谷坪邊南邊原生產隊的三間倉庫的地皮劃分給莫

調換,留下谷坪給群眾曬谷子,后莫

給莫xx福作福家人已將調換來的倉庫地轉x龍,后莫x龍又將該地轉給妹夫朱x斌建房。現(xiàn)申請人稱該整

x福借用的,現(xiàn)申請人塊地原是生產隊因沒有集體曬谷坪而向父親莫

要求要收回原屬于自己家的自留地。綜合以上事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三章土地的分配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在原耕基礎上分配土地時,原耕農民自有的土地不得抽出分配。原耕農民租入的土地抽出分配時,應給原耕農民以適當的照顧。應使原耕農民分得的土地(自有土地者連同其自有土地在內),適當地稍多于當地無地少地農民在分得土地后所有的土地,以使原耕農民保持相當于當地每人平均土地數的土地為原則。根據這一規(guī)定以及政府工作人員到長塘屯對群眾的調查了解,可以認定:土地改革之前,申請人之父親莫

認為莫x福確實在該爭議土地上開墾了一塊菜地。土地改革時確x福的原耕土地繼續(xù)由莫x福耕種及管理,在成立人民公社初期查田定產時確定為莫x福的自留地。1962年后合并成立人民公社又在實行小隊核算時,生產隊向莫x福借了該自留地修建了生產隊谷坪雖沒有文字證據材料但也是不可否認的歷史事實,但在1981年落實生產責任制時,生產隊考慮到群眾需要谷坪曬谷而用谷坪邊的倉庫地與莫x福調換了谷坪中間的祖宗地,作為社員,莫顯福也分得了相應的一份谷坪地,所以長塘屯第六生產隊已不存在侵占莫顯福土地的行為。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章《集體土地所有權》第十九條:土地改革時分給農民并頒發(fā)了土地所有證的土地,屬

于農民集體所有,實施《六十條》時確定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屬農民集體所有。第二十條: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該村農民集體實際使用的本集體土地所有權界線確定所有權。按照我們國家的所有權形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條第二款: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依據以上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本府對莫x杰等四兄弟與x x屯第六生產隊的土地權屬糾紛案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1、依據我國憲法規(guī)定的所有權形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農村各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本府確定:該爭議土地所有權應屬于長塘屯第六生產隊集體所有。

2、在19xx成立人民公社以小隊核算后,生產隊將原來分給農民的土地、耕牛、農具等生產資料收歸集體所有并由生產隊統(tǒng)一耕作管理,只保留部份自留地由農民自由耕種,對于長塘第六生產隊后來借用莫x福的自留地修建生產隊曬谷坪之事,生產隊于1981年落實生產責任制時已用倉庫地來與莫x福調換,且莫x福作為生產隊社員,也

x分得了相應的一份谷坪和其他生產資料,所以生產隊不存在侵占莫

福土地的行為。

3、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

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本府確定:該爭議土地繼續(xù)由長塘屯第六生產隊集體管理使用;申請人認為該地是國有土地、祖宗地沒有法律依據,本府不予支持。

4、莫寬杰等未經批準擅自占用集體土地施工建房等屬違法行為,應停止一切施工、將土地交還集體。所造成一切損失由莫

弟自行承擔。

5、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理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理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x x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30日內直接向x x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訴訟的,本處理決定即發(fā)生法律效力,作為土地登記的依據。

土地申請確權申請書篇3

為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工作的通知》精神,進一步明晰農村土地產權關系,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加快推進我區(qū)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確權發(fā)證工作,根據《市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工作實施方案》,結合我區(qū)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任務目標

(一)指導思想。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全會精神,以第二次土地調查為契機,以建立產權明晰、權能明確、權益保障、流轉順暢、分配合理的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為目標,維護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權益,促進農村土地合理利用,夯實農業(yè)農村發(fā)展基礎,加快城鄉(xiāng)發(fā)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xù)發(fā)展和社會和諧穩(wěn)定。

(二)任務目標。本次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按照土地總登記模式開展,其主要工作任務是對城鎮(zhèn)建成區(qū)以外的所有農村集體土地進行確權登記發(fā)證,包括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到年底,全區(qū)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fā)證工作全面完成,全區(qū)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fā)證工作完成50%以上。到年底,全面完成全區(qū)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確權登記發(fā)證工作。在此基礎上,基本建立全區(qū)城鄉(xiāng)一體化地籍管理信息系統(tǒng)。

二、基本原則

(一)依法依規(guī)。以“權屬來源合法、界址清楚無爭議、面積量算準確”為原則,嚴格執(zhí)行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的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和技術規(guī)范要求。嚴禁通過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將違法違規(guī)用地合法化。

(二)便民高效服務。本著方便群眾、提高效率的原則,以鎮(zhèn)(街道)為單位設立服務窗口,抽調業(yè)務精干人員,嚴格遵守法定程序,簡化辦事流程,提高服務效率和質量。

(三)妥善處理權屬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本著依法依規(guī)、尊重歷史、面對現(xiàn)實、實事求是、維護和諧穩(wěn)定的原則,妥善處理因土地權屬而引起的爭議或糾紛,積極化解土地矛盾。

(四)充分利用已有成果資料。包括第二次土地調查工作中形成的圖件、數據庫成果資料,年以來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的成果資料,還包括近年的土地利用動態(tài)遙感影像資料、土地統(tǒng)計臺帳等資料。

(五)加強信息化管理。與日常地籍管理、地籍管理信息化建設相結合,實現(xiàn)土地登記與土地調查有機銜接,推進地籍信息化動態(tài)管理、查詢,基本實現(xiàn)城鄉(xiāng)統(tǒng)一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統(tǒng),全面提高地籍管理在國土資源管理中的基礎和核心地位。

三、工作步驟

(一)準備階段。底前,完成全區(qū)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工作實施方案的編寫、論證工作,成立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工作領導小組;確定全區(qū)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工作范圍,根據確定的范圍落實工作經費;根據工作實施方案成立區(qū)、鎮(zhèn)(街道)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工作相應機構,落實培訓區(qū)、鎮(zhèn)(街道)、村、國土資源所以及專業(yè)測繪隊伍參與確權調查有關工作人員;發(fā)布全區(qū)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公告。

(二)實施階段。開展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屬調查和村莊地籍調查,建設農村地籍數據庫和城鄉(xiāng)一體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統(tǒng)。以農村地籍數據庫為基礎,按照土地總登記的要求,集中受理確權登記申請。登記申請資料和地籍調查成果經初審符合登記要求的,以村為單位將權屬審核結果進行公告,公告期滿無異議的,經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區(qū)政府審批后,為權利人頒發(fā)集體所有權證書、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或宅基地權利證書。

(三)總結檢查階段。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fā)證工作進行檢查總結;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發(fā)證工作進行檢查總結。對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工作中的成果資料進行整理、自查和數據匯總,對工作的組織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形成工作成果、數據報告和工作總結,上報市加快推進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有關要求

(一)權屬確認。

1.區(qū)別對待,依法確認集體土地所有權。

(1)凡是土地界線清楚,土地更新調查時已簽訂了土地權屬界線協(xié)議書,由相鄰權屬單位重新簽字蓋章確認后,采取“組有村管”的方式,將《集體土地所有證》發(fā)放給村民委員會。

(2)屬于鎮(zhèn)(街道)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確認給該鎮(zhèn)(街道)農民集體,沒有鎮(zhèn)(街道)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的,鎮(zhèn)(街道)集體土地所有權由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代為行使。

(3)不能證明屬于鎮(zhèn)(街道)農民集體所有或村(社區(qū))小組農民集體所有的集體土地,應依法確認村農民集體所有。對于已經打破了村(社區(qū))小組農民集體土地界線的地區(qū),應本著尊重歷史,面對現(xiàn)實的原則,將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給村農民集體。

(4)因“合村并組”導致行政村或村(社區(qū))小組區(qū)劃調整的,將土地所有權確定給合并后的村農民集體所有,但不得改變各農業(yè)集體成員在合并前所享有的土地份額。

(5)因采煤塌陷村莊搬遷、土地綜合整治等情形,涉及土地所有權調整的,要在經農民集體協(xié)商同意或按土地調整協(xié)議約定,確保農民利益不受人侵害的前提下確定土地所有權。

2.注重現(xiàn)實,穩(wěn)妥開展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

(1)凡屬于經過依法批準使用的集體建設用地,按照批準文件確權。

(2)凡屬于歷史沿用的集體建設用地,按不同時期的政策規(guī)定確權。之前占用并使用至今的,按實際使用狀況確權。至之間占用并使用至今的,按照《村鎮(zhèn)建設用地管理條例》等規(guī)定處理后確權。以后占用的,按照占用時的《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后確權。

(3)依法取得集體建設用地的鎮(zhèn)(街道)、村企業(yè),因破產、兼并、改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發(fā)生轉移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土地登記。但鎮(zhèn)(街道)、村辦的企業(yè)以及學校、醫(yī)院、敬老院等單位因管理權限上收的,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不因此而發(fā)生變化,土地權利仍確定給原權利人。

(4)鎮(zhèn)(街道)、村辦企、事業(yè)單位因倒閉、合并等原因導致土地閑置的,其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原土地所有權人收回,另行安排使用。

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確權登記:

①土地權屬爭議尚未解決的;

②土地違法違規(guī)行為尚未處理或正在處理的;

③以興辦“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鎮(zhèn)(街道)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yè)建設”為名,非法占用(租用)農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yè)建設的;

④以租代征使用農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yè)建設的;

⑤明確定性為“小產權房”的;

⑥土地管理政策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3.尊重歷史,分階段確認宅基地使用權。

(1)根據《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每戶不得超過200平方米。超出面積只登記不確權發(fā)證。

(2)年《村鎮(zhèn)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鎮(zhèn)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后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勘丈,制作宗地圖和進行土地登記,按法定面積標準予以確權。

(3)年《村鎮(zhèn)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應按當時的政策規(guī)定確權宅基地使用權,超過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guī)定處理后,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勘丈,制作宗地圖和進行土地登記,按法定面積標準予以確權。

(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后,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應依法確權宅基地使用權,超過面積標準的,按照實際批準面積進行確權,可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注明超過標準的面積,待以后分戶建房或現(xiàn)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實施規(guī)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并按照法定的土地面積標準重新確權登記。

(5)非農業(yè)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只要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以確定其宅基地使用權,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房屋拆遷后沒有批準重建的,宅基地使用權由農民集體收回。

(6)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依法接受轉讓、購買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認宅基地使用權;因繼承房屋而取得的宅基地,可以確認宅基地使用權。

(7)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認宅基地使用權。已經確認宅基地使用權并頒發(fā)證書的,報經區(qū)人民政府批準,注銷其土地登記,宅基地由農民集體收回。

(8)新申請的宅基地,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辦理宅基地使用權確權和登記發(fā)證。

(9)原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集體經濟組織機構調整而轉到其他集體經濟組織,因工作需要離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或轉為城鎮(zhèn)戶口等原因,宅基地仍在繼續(xù)使用,面積符合規(guī)定的,由所在集體經濟組織出具證明材料,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確權登記:

①宅基地使用者未申請登記的;

②地上建筑物權屬不清的;

③土地權屬爭議尚未解決的;

④土地違法違規(guī)行為尚未處理或正在處理的;

⑤一戶多宅的;

⑥城鎮(zhèn)居民在農村購買和建造住宅的;

⑦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或鄉(xiāng)、村建設規(guī)劃的;

⑧出租、出賣住房后,再次申請宅基地的;

⑨經批準即將征用、拆遷的宅基地;

⑩土地管理政策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二)建立土地登記簿。宗地劃分、宗地編號、地類編號、界址點編號、宗地圖編繪及要素內容等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凡確權登記的宗地,必須根據土地登記審批表填寫土地登記卡,將登記卡按街坊(村)及宗地號順序排列組裝成土地登記簿,并按土地登記卡建立土地歸戶卡。在建立紙質土地登記簿同時建立電子土地登記簿,并明確專人管理及更新,確保其現(xiàn)實性、真實性。

(三)爭議地、插花地、無權源土地等土地的處理。切實做好對爭議地、插花地、飛地及無權源土地的處理。加強對土地權屬爭議的調處,對協(xié)商不成無法確認權屬的土地,以爭議地單獨劃出統(tǒng)計造冊,暫不確權發(fā)證。插花地及飛地,能夠確定權屬的,應予登記發(fā)證;暫時無法劃定權屬的地塊,可維持現(xiàn)狀,但應調查統(tǒng)計造冊。對無權屬來源的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可調查上圖,統(tǒng)計造冊,暫不確權登記。

(四)工作協(xié)作。區(qū)人民政府是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工作的主體,具體負責和推進集體土地確權登記工作。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每個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權屬界線調查確定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界址調查確定的部署和組織落實,并協(xié)助國土資源部門對集體土地登記申請情況進行初步審查。村委會負責在指定時間內,按照歷史形成及目前實際擁有的土地權屬范圍,協(xié)商劃定各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之間的權屬界線,埋設界線拐點,按規(guī)定完成指界人簽字蓋章確認手續(xù),組織完成村內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的界址調查、設定和指界人簽字蓋章確認等工作。

五、工作程序

(一)申請。

1.集體土地所有權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分別屬于鎮(zhèn)(街道)、村、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其中村是我區(qū)集體土地所有權最基本的權利主體。

請登記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3)土地權屬來源證明;

(4)其他證明材料。

有下列資料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屬來源資料:

(1)土地詳查時頒發(fā)的土地所有權證;

(2)實施《六十條》時確定為集體土地的相關資料;

(3)鎮(zhèn)(街道)、村共同出具有關面積和界線證明;

(4)其他有關證明農村土地權屬的歷史資料及集體土地所有權形成和演變的資料。

2.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由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組織)及法定代表人或使用集體土地的個人申請登記,宅基地由戶主申請。

請登記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3)土地權屬來源證明;

(4)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由村委會出具證明,鎮(zhèn)或街道審查);

(5)其他證明材料。

(二)地籍調查。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各鎮(zhèn)(街道)及專業(yè)測繪隊伍開展地籍調查。全區(qū)農村土地所有權調查統(tǒng)一使用1:10000比例尺的基礎圖件。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以第二次土地調查及年度土地變更調查中形成的村集體土地權屬調查的資料、圖件為基礎,充分利用《土地權屬界線協(xié)議書》等指界資料,開展集體土地所有權界址點的現(xiàn)場標定和測量工作,采用gps定位技術實測所有權界址坐標。原簽訂的《土地權屬界線協(xié)議書》及調查成果不能滿足此次所有權總登記發(fā)證要求,需增設界址的,可按原《土地權屬界線協(xié)議書》確定的界線和走向,由各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人現(xiàn)場指認和設置界標,并作為原協(xié)議書的補充,用于所有權登記發(fā)證。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界線核定工作優(yōu)先采用雙邊確界模式;其次可采用農民集體各自單邊走界模式(重疊部分為爭議區(qū));如相鄰農民集體中的一方不配合、不提供單邊界線的,可采用缺席指界模式核定雙方界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確認以行政村為單位,按照《城鎮(zhèn)地籍調查規(guī)程》和《省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及數據庫建設技術細則》的要求,開展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的調查工作,全區(qū)村莊地籍調查統(tǒng)一使用1:500比例尺的基礎圖件,土地用途具體分類按《土地利用現(xiàn)狀分類》確定。

已辦理土地登記發(fā)證的國有農場和其他國有土地,可直接以登記確認的界址為依據,確認相鄰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權屬界線。

(三)登記材料組織匯總。以村為單位,各鎮(zhèn)(街道)負責組織本轄區(qū)內已完成的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籍調查成果及申請資料,并對材料初審,按每月一次匯總初審通過的材料報送至區(qū)國土資源分局;

(四)審核。區(qū)國土資源分局根據各鎮(zhèn)(街道)報送的地籍調查成果及申請資料,對土地權屬性質、權屬來源、四至、面積、用途(地類)等進行審核。

(五)公告。經審核,符合登記條件的,將確權登記結果在現(xiàn)場予以公告,公告期限為15日。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公告張貼在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宣傳欄或村委會宣傳欄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公告張貼在登記宗地現(xiàn)場和該宗地所有權人辦公場所宣傳欄內;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公告以村為單位集中張貼在該村委會宣傳欄內。

(六)注冊登記、頒發(fā)土地證書。集體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公告期滿無異議的,由區(qū)國土資源分局報區(qū)人民政府批準,予以注冊登記,并向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頒發(fā)土地證書。登記卡應記載權屬總面積及耕地面積和建設用地面積,土地證書填寫土地權屬總面積。利用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工作成果的,應在土地證記事欄加以備注。

六、工作成果

(一)文字資料:工作方案、工作總結、有關文件、會議資料等。

(二)圖件成果:反映集體土地所有權界線、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權的村莊地籍圖,宗地圖。

(三)調查統(tǒng)計表冊:以行政村為統(tǒng)計單位的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未確權登記宗地(含有爭議宗地)及國有土地權屬面積統(tǒng)計表;以鎮(zhèn)(街道)為統(tǒng)計單位的集體所有土地、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未確權登記宗地(含有爭議宗地)及國有土地權屬面積匯總表。

(四)土地登記資料成果:土地登記申請表及有關權源文件,土地登記審批表,土地登記申請審核情況公告(存根和照片),土地登記卡、歸戶卡、土地證書簽收簿,宗地圖(界線相鄰各方簽字蓋章)、坐標冊等資料。

(五)數據庫成果:建立全區(qū)農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統(tǒng),包括調查數據、登記數據等。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區(qū)政府組織成立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發(fā)證工作的組織實施、督導檢查和情況綜合。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qū)國土資源分局,負責業(yè)務指導和檢查,推進工作落實;財政部門負責將工作經費納入預算,確保資金落實到位并監(jiān)督資金使用;農業(yè)部門負責協(xié)助確定集體土地地類、位置和面積;公安部門負責協(xié)調調閱戶籍檔案;民政部門負責行政邊界確定和行政邊界爭議調處工作;林業(yè)部門負責協(xié)調國有林區(qū)與農村集體土地的權屬界限工作;水務部門負責協(xié)調水利設施占用的國有土地與農村集體土地的權屬界限工作;公路部門負責國道、省道等道路占用的國有土地與農村集體土地的權屬界限相關工作;區(qū)信訪、法制部門負責協(xié)調在簽界工作中可能出現(xiàn)的信訪維穩(wěn)問題,并提供相關法律支撐。

(二)保障工作經費。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有關工作經費足額納入財政預算,統(tǒng)籌安排,保障工作的順利開展。同時,要加強專項經費的使用管理和監(jiān)督工作,切實做到??顚S?。

(三)嚴格規(guī)范工作。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工作嚴格執(zhí)行國土資源部《土地登記辦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使用國土資源部統(tǒng)一制發(fā)的土地登記表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具體操作規(guī)程,依據《省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及數據庫建設技術細則》實施。要加強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發(fā)證資料的管理,保證資料的全面、完整和規(guī)范。嚴禁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亂發(fā)證書。加強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發(fā)證資料的管理,保證登記資料的全面、統(tǒng)一和規(guī)范,確保土地權利證書發(fā)放到權利人,嚴禁以統(tǒng)一保管等名義扣留、延緩發(fā)放。

(四)嚴肅責任追究。區(qū)政府簽訂目標責任書,將該項工作納入國土資源工作責任目標;建立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工作進度匯總統(tǒng)計和通報制度,工作進展情況定期報區(qū)政府,對工作進展慢的實行掛牌督辦乃至警示約談。

八、省、市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fā)證工作實施方案另有特別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執(zhí)行。

土地申請確權申請書篇4

申請人:xxx,男,漢族,1963年5月3日出生,系天明關村人。

被申請人:yyy,男,漢族,住址同上。

申請事項:

依法對位于xxx村xxx即申請人新修建房屋前至被申請人柿樹之間的土地作出使用權確權。

事實與理由:

位于申請人現(xiàn)在建房門前至被申請人柿子樹下的兩塊荒坡地,是申請人在20xx年和20xx年用自己的承包地跟本隊村民換地取得該土地使用權。另外,位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房屋之間的一分地屬于申請人所在村小組所有,申請人經本隊隊長和集體成員同意,花1000元取得該土地使用權。以上事實,申請人有三份證據附后。

現(xiàn)如今被申請人在申請人的土地上強行設置道路通行,申請人依據我國《行政法》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法向貴處提出土地使用權確權申請,望貴處查清事實依法處理,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

此 致

土地申請確權申請書篇5

__市人民政府:

我們翁田鎮(zhèn)茂山村委會大堂(塘)經濟合作社與抱__經濟合作社因一塊土地(即“企亮坡”)產生土地權屬糾紛。市政府于20__年以文府[20__]22號文作出處理決定,將爭議土地用途現(xiàn)為農用地,使用權確定給抱__村。因此,我社不服。理由是:爭議土地一直為我社所使用,解決前屬我社的族地,族譜有明確記載。解放后,無論是土改時期還是“四固定”時期,于1975年__縣重新進行政區(qū)劃時也將“企亮坡”劃屬昌久大隊大堂村使用,此后該片土地的使用權未有新的變更,且我社一直使用。在83年我大堂(塘)村把該地帶進去和茂山大隊合并成為茂山鄉(xiāng)人民政府,并由鄉(xiāng)出面借去該地種植樹林,砍伐后歸還,這才引起爭議。

20__年5月,我社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省政府法制辦在對我社的申請進行審查后,認為__市人民政府文府[20__]22號文的處理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于20__年6月海南省法制辦公室作出了瓊府法復糾字[20__]第045號行政復議建議自行改正通知書,貴府沒有糾正,于20__年11月海南省人民政府復議決定書作出撤銷被申請人__市人民政府文府[20__]22號《土地權屬糾紛處理決定書》。

然而,時至今日,貴政府仍然沒有按照復糾書進行自糾,我社在此期間曾多次要求市政府作出新的決定,但一直未得到確切的答復,至使土地權屬爭議至今未得到解決。

為維護我社的合法權益,促使土地糾紛的盡快解決,我社再次請求貴政府依照省法制辦瓊府復糾字[20__]045號糾字書的精神,及時對爭議土地做出處理。

__市__鎮(zhèn)茂山村委會

__經濟合作社

年8月4日

土地申請確權申請書篇6

申請人:×××,××,××××年××月××日生,××族,××××人,農民,住×××××××××。

被申請人:××××,××,×××歲,××族,×× ××人,農民,住×××××××××。

申請確權的目的:請求×××人民政府依法確認原××村××組××× ×××及周圍活動場所處理給×××××的民事行為合法、有效。××××所有權及場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權歸×× ×享有;責成被申請人將其強占我戶管理使用的部分場所歸還回給我戶繼續(xù)管理使用。

申請確權的理由:××××年,農村實行以戶為組的聯(lián)產承包制,土地承包給了農戶,經濟體制進行了改革。隨著農村形勢的變化,管理方式也相應采取了變革。經××××全體生產隊員各戶主共同商議決定:將屬于××××××及其周圍活動的場地處理給××××,×××××等部分生產工具處理給××× ×××××等戶,帳目當時已結清。因歷史背景與現(xiàn)在大不相同,文化程度、法律意識、辦事程序遠遠不能與現(xiàn)在相比,不具備規(guī)范化,僅由××戶人家組成的生產組組長××××和成員×××、×××、×××、×××人口頭達成協(xié)議,沒有形成書面文字根據。但除被申請人×××外,其他××人至現(xiàn)在對口頭協(xié)議是一致認可的。

大約在×××年左右,被申請人×××在與我的場地相連的自留地里修建房屋,以他是××戶人家組成的生產小組成員之一,否認×××周圍的`場地已經全部處理給我家,他家應有一份為借口,強占了位于××家房屋北面我的場地長×××米,寬×××米,面積為×××平方米,作為他家的院壩使用。當時我母親找他理論無果,他仍強占。另外,在他的房屋后面××坎下的一塊×××地,本屬我戶管理使用的場地,他家強占,拒不退還給我戶。(兩處被占情況,見示意草圖)。為維護我的合法權益(我父年事已高,已將上述場地移交給我使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第(二)款和國土資源部20xx年1月3日發(fā)布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特申請鄉(xiāng)政府確權,確認上述場地的使用權歸我享有;責成被申請人×××退還強占的土地給我管理使用。此致

土地申請確權申請書篇7

申請人:碧江區(qū)環(huán)北辦事處清水村農場村民組法定代表人李昌友,該村民組組長。

被申請人:碧江區(qū)環(huán)北辦事處清水村新灘村民組法定代表人李國昌,該村民組組長。

第三人滕明清,男,1955年5月8日出生,漢族,貴州省銅仁市人,農民,住銅仁市碧江區(qū)環(huán)北辦事處清水村農場組,公民身份號碼:5222211955080051635。

第三人徐建四(又名徐富四),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漢族,貴州省銅仁市人,住銅仁市碧江區(qū)環(huán)北辦事處新灘村民組。

申請事項:

1、依法確認“魚田”處兩丘田屬申請人所有;

2、依法確認“魚田”處兩丘田四至抵界及其面積;

3、依法確認“魚田”處兩丘田承包經營權及使用權屬第三人滕明清所有。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原是一個生產隊,1981年分成了現(xiàn)在的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直屬于申請人所有的“魚田”處兩丘田1984年第一輪承包時,發(fā)包給了我組村民滕明清。由于第二輪土地延包時的工作疏忽(當時土地延包各地都有類似情況發(fā)生),末將滕明清承包的“魚田”兩丘登記在第二輪承包證上,但是,“魚田”兩丘田承包經營權,直屬滕明清所有,申請人至今未對滕明清“魚田”處兩丘田進行調整或收回。

滕明清由于1995年銅仁市漲大洪水,無法過河耕種,于1995年、1996年沒有耕種。1997年3月份,徐建四(屬被申請人村民)的伯伯徐發(fā)喜找到滕明清商量,希望代耕“魚田”田一丘(自耕自收),滕明清同意后,徐發(fā)喜即叫徐建四耕種,其斷斷續(xù)續(xù)的耕至20xx年。后該土地被征收,滕明清與徐建四就該承包地發(fā)生爭議,滕明清于20xx年12月13日向銅仁市碧江區(qū)人民政府申請確權?!侗探瓍^(qū)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對滕明清土地確權申請的回復》認為:申請人(滕明清)與被申請人(徐建四)不存在權屬糾紛。后第三人滕明清就土地補償款問題向人民法院起訴,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認為:第一輪土地承包時滕明清承包了“魚田”的.士地,第二輪土地延包時其未將該地填證承包,但未有證據證實該地被集體收回;徐建四在第二輪農村土地延包時在“魚田”(魚前田)登記有三塊田。雙方對“魚田”使用權有爭議。

徐建四認為,滕明清承包的“魚田”處兩丘田,系其二輪承包的田,并在“魚田”赴有三丘田,其中兩丘就是滕明清承包的?,F(xiàn)申請人認為該土地一直屬申請人所有,并且1984年發(fā)包給了滕明清,至今沒有改變過,其承包經營權及其使用權屬滕明清所有,因此,請求碧江區(qū)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確權。

銅仁市農業(yè)??

土地申請確權申請書篇8

申請人:

被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請求事項

請求確認位于霍家村一組界內兩條荒溝的所有權為一組村民所有

事實與理由

一、基本情況

松洲區(qū)夏家鄉(xiāng)霍家村委會共有142戶、740多口人。全村有五個村民小組,每個小組各有自己的名稱:一組霍家(村委會所在地)、二組前水泉、三組后水泉、四組敖包溝、五組房身溝。各小組之間分別居住在不同的地理位置,最遠的距離有3公里,最近的也有1.5公里。每個小組都有自己的土地及邊界(詳見地圖)。

爭議的土地位于一組村民所在地的南端,有一荒溝,叫前洞溝,又名二道溝。多少年來,一組村民一直在這條溝的兩側耕種、勞作(有兩塊地是二組村民與一組村民互換形成)。再往南便是雞冠山,屬于另一村的邊界,西北東,均屬一組土地。與其它組均不搭邊,歷史上屬于一組村民所有,一直由一組村民經營管理。

xx年春天,為防止水土流失,一組進行了治理,用推土鏟將土坎推平,形成大壩,并在南側斜坡挖了魚鱗坑(見光盤)。

xx年在李永任一組組長期間組織一組村民投入義務工在該荒溝內栽植了樹木。當年發(fā)生火災,部分樹木被燒毀。xx年又組織一組村民進行了補種,大約有楊樹150余棵,現(xiàn)該樹木仍在.(一組村民李永、趙強證實)在溝內有一組村民趙強的承包地合同書。

xx年9月末,一組村民準備進一步治理該溝和山坡時,遭到村支書吳富的阻攔,說已發(fā)包給鄉(xiāng)干部李某了。直到這時一組村民才發(fā)現(xiàn)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害,村民三十多人找到書記與其理論,書記說霍家村委會就是我說了算,愿哪告就哪告。

二主要事實

原來早在xx年12月30日,村委會就將這條荒溝以6000元的價格發(fā)包給了鄉(xiāng)干部王清,承包期限為50年,用以償還村委會的外債。

爭議的第二塊地是位于一組村民居住地村子中間的一條荒溝,該溝長約2.75公里,寬窄不一。這條溝將一組40戶村民隔為南北兩部分,此溝是一組村民出入的必經之地。在這條溝內有一組村民攔截大壩形成的承包地。

可在200xx年9月12日承包給了劉枝(王清之妻)50年,承包費21000元。

兩份合同,村委會均未征得一組村民的同意而擅自對外發(fā)包。不但侵害了一組村民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而且也剝奪了一組村民的優(yōu)先承包權。

上述事實有書證赤峰市土地管理局于1993年土地勘查時制作的《霍家村土地利用現(xiàn)狀圖》、村民承包地合同書及本村其它組證人三組、四組組長李祥、鄭海、本組當時的負責人王永的證言證實,與書證相互印證。

事實證明:該爭議的兩條荒溝屬一組村民所有,村委會違反民主議定原則,擅自發(fā)包,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三主要理由

1、從兩條荒溝的歷史沿革看

早在人民公社時期,該荒溝就屬一組村民所有,由一組(一隊)經營、管理,溝的上下沿均為一組的土地直到現(xiàn)在也未改變(有證人李彥、李祥、董瑞清、鄭海證實)。

2、從兩條荒溝的歷史形成看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這兩條溝很窄,也不象現(xiàn)在這么深,是從山體往下形成的一條小溝,溝的上下沿均是一組的承包地。

近二十多年來,隨著植被破壞的加劇,水土流失逾發(fā)嚴重,現(xiàn)在這兩條溝,溝體深10—15米、最寬的地方有30多米、最窄的也有8米多。這么寬、這么深的溝不是一次洪水形成的。由于歷年來洪水塌幫,一組村民的承包地逐漸減少,而溝卻不斷加寬。于是一組村民想出了一個辦法:在溝內攔截大壩,使溝內的土地淤積,覆蓋沙層后,再種植樹林或莊稼。(有一組村民霍強和現(xiàn)場照片證實)。

顯而易見,這兩條溝是以犧牲一組村民的承包地為代價而形成的。

這里特別要強調的是:土地是不動產,不能因為地形、地貌的改變,而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

3、從兩條荒溝的地理位置看第一條溝(前洞溝)位于一組村南,距離雞冠山也就是另一村的邊界還差六、七里路,溝延伸的北端、南端、西端均為一組的耕地或退耕還林地,與其它組的土地不搭邊,沒有任何權屬爭議。

第二條荒溝橫穿一組村子中間,南側、北側均為村民的居住房屋,在荒溝向西延伸處溝的兩岸,均為一組的土地,溝內有一組村民攔截的大壩(有一組村民霍富的合同書及光盤證實)。這條溝是一組村民的出入村子必經之路,也是出入耕地勞作的必由之路。

上述兩條荒溝內均有一組村民攔截大壩形成的承包地,亦有合同書為證。

假如在甲村所有的土地內由于地震形成一道寬窄不一的深溝,難道這條溝就成了乙村的了嗎?村委會主張為其所有,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

三、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有以下幾個:一為國家所有,二為集體所有。集體所有又分為鄉(xiāng)農民集體所有、村集體所有、小組集體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

另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二款規(guī)定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由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發(fā)包。還有我國十月一日開始實施的物權法,都對發(fā)包的主體進行了界定。如果以村委會的名義發(fā)包的,一是程序要合法,二是不得改變村內土地所有權性質。而被申請人在行使職權時,無視一組村民利益,無視《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九條涉及村民利益的承包方案等重大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的規(guī)定,而是暗箱操作,擅自發(fā)包,非法獲取不當利益。其行為嚴重地侵害了申請人的土地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

綜上,懇請行政機關依據事實和法律將爭議的兩條荒溝確認為一組村民所有。